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

[轉]蘇蘅╱能不能忘了我是​誰?



 【聯合報╱蘇蘅】


對常人而言,遺忘是常態,記憶才是例外。然而數位科技與

全球網絡的發展,我們已經進入想忘也忘不了的時代。



「過去」像刺青一樣,烙刻在我們的數位皮膚上,凡是走過

網路必留下「數位足跡」,搜尋引擎導致我們隱私不保,數

位全面介入我們的生活。這幾年歐洲眾聲喧譁,為解決人性

被科技異化的 「被遺忘權」(right to be forgotten),

至此應運而生。



2006年某日,加拿大一位心理諮商師費德瑪從溫哥華到美國

西雅圖機場接朋友時,邊境警察用谷歌輸入他的名字,結果

發現他在2001年寫的一篇文章裡,提及自己在1960年代曾經

服用 LSD迷幻藥,當場不准入境美國。儘管他辯說從1974年

以後就沒有再服用,仍遭遣返。



資訊時代,電腦、網路、手機裡的每一個數據,每個字句,

都構成一個人隱私的「血肉」;我們的資料不但無所不在,

在時間和訊息的交會處,我們將不斷徘徊在過去與未來之間

,成為上傳自己資料的囚徒。



就像金融時報所說, Gmail具備聯絡跟蹤功能,加上和谷歌

管理照片的免費產品Picasa結合,威力龐大無比。它的標籤

功能能告訴谷歌照片在哪裡及何時拍攝,透過面部識別功能

,更可以從數位照片庫中找到影中人多數照片,幾乎此人何

時出現、在哪裡、和誰在做什麼一覽無遺。想想真會讓人不

寒而慄。



在以前,胡適日記和他與情人間的書信如果不是他們刻意留

下來,經過普林斯頓大學周質平教授從數百封韋蓮司與胡適

兩人信件電報的整理,我們不會知道胡適除了是近代最有名

的自由主義者外,還有與五個女人情感糾葛的一面。



我可以刪除我自己的資料,已不是問題。但如果年少輕狂時

披露一些日後會後悔的資訊,經過別人轉貼,該怎麼辦?這

即是「被遺忘權」關注所在。如果一個人不希望自己個人資

料再被別人留存或加工,資料控制者也沒有繼續占有這些資

料的合法理由時,資料就應該從系統中清除。但是如何認定

,卻有很大灰色地帶。



今年五月間,當歐盟最高法院宣布谷歌應允許用戶擁有「被

遺忘」的新權利時,英國 BBC列出一系列難題去問谷歌:政

治人物想東山再起,能不能要求移除對他不利的新聞報導?

一個人因為持有虐童照片而定罪,能消除他的定罪紀錄?醫

生很想把病人對他的惡評移下,有這種可能嗎? BBC沒有得

到答案。



究竟多久之後、哪些個人資料可以「被遺忘」?如何判斷資

料和個人有關?誰能擁有「我洩露自己」的資料?這個網路

開放和個人隱私保護的兩難,至今仍在角力。



2008年轟動一時的陳冠希裸照事件,透過網路傳遍華人社會

,雖然事後有些網站表明刪除原件,但直到現在還可在網上

找到各式各樣的複製相片,成為藏也藏不了的「秘密」。這

就說明「被遺忘權」有多麼重要。



在歐洲法院提出遺忘權之後,谷歌已收到九萬多件刪除資料

的請求,半數都已受理刪除,仍有漏網之魚;英美於是出現

許多刪貼公司,販賣維護個人或公司「網路名聲」的清除服

務,但收費並不便宜,有些高達三至四千歐元。顯然遺忘「

自己的秘密」已經變成一筆好生意。



網路便利,臉書普及,讓很多人上傳資料漫不經心,但新媒

體已經昭告我們,這些鮮明的記憶一旦上網,未來想要完全

抹去,代價可不便宜。



(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)



【2014/07/29 聯合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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